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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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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助力人才入户

2016-01-24 18:25:29 点击数:

  2016年1月1日,《东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东府〔2015〕111号)、《东莞市条件准入类人才入户实施细则》(东府办〔2015〕122号)、《东莞市积分制人才入户实施细则》(东府办〔2015〕123号)、《东莞市企业自评人才入户实施细则》(东府办〔2015〕123号)正式生效。

新政策重要调整内容


新增企业自评人才入户
       新增的企业自评人才入户你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镇街重点发展企业等实行,将员工入户的决定权下放给企业,形成条件准入、积分入户、企业自评人才入户“1+3”的政策文件框架。

放宽条件准入
       将条件准入的申请年龄从45周岁统一放宽到50周岁;将职称类人才直入门槛从“中级职称”降低到“初级职称”;将“本市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具备中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学制教育应届毕业生”从本市院校扩大到全省。准入条件从10类增加到12类。将“在莞登记注册并合法经营1年以上、依法纳税、吸纳就业5人以上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纳入直入范围;将积分制类 “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在莞累积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6000元以上”、“近5年获得国家、省及我市技能竞赛奖项”两个积分项目的纳入条件准入范围,其中“近5年获得国家、省及我市技能竞赛奖项”纳入“符合条件准入的表彰奖励类人才”。

调整积分入户
       通过适当提高参保年限、在莞居住就业年限、镇街引导的指标分值,使“在莞参加社保满5年”的目标群体基本达到100分的入户分值。
放宽计划生育、父母投靠的限制条件。
放宽对人才入户政策计划生育内容中关于超生问题的限制,将“超生的,夫妻双方必须接受处理完毕满5年”调整为“超生的,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满5年,且夫妻双方接受处理完毕”。取消《东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关于父母投靠子女“自入户后3年后可向入户地公安部门提出入户申请”的限制,申请人父母投靠子女的一律依照公安部门的现行政策办理。

申请人可落户直系亲属房产
新的人才入户政策将落户范围进一步放宽到申请人的其他直系亲属自有房产。申请人无自有房产的,可以将户口落到工作所在镇街的成年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自有产权居所。

人才入户办理指引图示

符合基本条件,年龄在50周岁以下(第12类人才不受年龄限制),且符合以下任一资格条件的:
1、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2、具备国家注册执业资格
3、具备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4、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
5、受聘于我市社会工作岗位的社工人才;
6、“中级工/非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全日制大专”+在莞3年社会养老保险;
7、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
8、广东省内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具备中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学制教育应届毕业生;
9、来莞创业、就业,且未在国(境)外入籍或定居的留学人员;
10、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在莞累计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6000元以上;
11、在莞登记注册并合法经营1年以上、依法纳税、吸纳就业5人以上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12、符合条件准入的表彰奖励类人才。
按照《东莞市条件准入类人才入户实施细则》进行办理。
受理部门:各镇街人力资源分局。
不属于上述12类准入人才的其他人才。
按照《东莞市积分制人才入户实施细则》进行办理。
受理部门: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
属企业自评人才入户,且已取得企业《东莞市企业自评人才入户推荐表》的人才。
按照《东莞市企业自评人才入户实施细则》进行办理。
受理部门:各镇街人力资源分局。